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发表时间:2015-09-15 00:00  

   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考试[2015]2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考试名称考试时间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11月14日上午09:00—11:30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
下午14:00—16:30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自备计算器)
11月15日下午09:00—11:30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自备计算器)
考点设置考点设在郑州市区

二、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交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2014年已办理退费的报考人员,如确认参加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请于9月14日至9月18日重新到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大厦1719室)交纳考试费用。        

联系电话:0371—67889725  67889908        

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原《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原《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原《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科。考试大纲不变。        

四、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通知》规定,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通知》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考试科目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准考证打印        

具体领取地点及时间11月初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www.hnrea.org.cn)“考试信息”专栏查询。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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