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局市场处  发表时间:2014-07-30 00:00  


各县(市)、管委会、上街区房管局(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不断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中各种不良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执业水平不断提高,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从)业人员以下行为:
      1、经纪机构未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备案证书的;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3、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的;
      4、诱导帮助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交易资金监管,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5、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佣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或在代理过程中隐瞒真实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的;
      7、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违规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楼盘或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扰乱市场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的;
      8、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出卖、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未使用房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推荐的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未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10、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或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1、违规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
      12、拒绝为本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客户提供网签服务,以及为未备案中介机构提供网签服务便利的;
      13、对委托销售的房屋,经网上挂牌后,未达成交易擅自网签合同且不提交备案审核,造成房源锁定,恶意占据房源的;
      14、网签备案成功后,不为客户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扣留《存量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限制客户行为的;
      15、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
      16、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未公示机构信息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四、阶段划分及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2014年8月5日至9月15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5日至8月15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存在问题,进行深入自纠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5日)。检查人员深入市场,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经纪机构限期整改。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6日至9月15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暂停网签、记入诚信档案、注销备案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偷税漏税、违规收费的,移交税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机构。
      五、相关要求
      (一)要突出重点抓落实,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边查边改,集中处理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二)各经纪机构要深入自查自纠,根据本机构主要经营业务类型,对照通知明确的相关问题,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整改提高。同时,认真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并于8月15日前加盖单位印章报送至机构所在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内五区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至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
      (三)要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品牌经营。
      (四)各县(市),上街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按文件精神自行组织检查,并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东四街交叉口联合中心大厦703室)。

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xls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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