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2-12-27 00:00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郑房管〔2012〕2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局(中心),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     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工作。各县(市)、上街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结合工程进度,确定预(销)售计划,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业主共有房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本期销售楼栋的建设计划和销售计划。    (三)预售情况:本期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本期开盘方案,包括开盘时间、销售机构和销售方式、销售人员、销售负责人等。    (四)本期自留房屋情况:开发企业自留房屋的楼号、房号、规划用途、套数、建筑面积;自留房屋的用途。    (五)其它设施情况:停车位销售、租赁以及自留情况;人防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及管理方式,装饰装修的情况。    (六)预售资金监管方案:按规定预售资金监管事项的具体情况。    (七)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    (九)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方案列入销售信息公开内容进行现场公示,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组织销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等原因,引起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方案内容的变更。     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发生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重新申报。新的销售价格未上报前,可售房源仍按原申报价格销售,不得停止销售。      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规划等批准文件核实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对于违反预售方案的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销售联机备案网签资格,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商品房预售方案样本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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