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方案
来源: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  发表时间:2012-04-10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出租房屋(不包含保障性住房)和流动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的要求,通过实行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统一管理,发挥联合管理优势,使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出租房屋税费征收进一步规范,执法效率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精干和高效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行政成本,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为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合理配置房屋租赁管理资源,有效整合房屋租赁各方力量,联合管理要分阶段、分批次进行,做到扎实、稳步推进。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城建委、市住房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卫生局、市法制办、市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以政府牵头、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与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的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并于2012年3月28日前将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办公地址、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上报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5日—4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成立后,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标语、彩页、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联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督促流动人员自觉办理居住证,切实提高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的自觉性。 
      (二)调查摸底阶段(3月15日—6月30日)
      结合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动态化管理特点,确定每年3—5月份为“房屋租赁普查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普查,及时上报普查信息,建立完整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动态信息管理档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采取管理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流动人员、房屋安全、计生、证与照办理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按照房户合一、一户一档的原则,做好建档工作,并录入信息系统。
      在规定时间内,出租房屋普查率要达到 100%。按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目标承诺书的相关事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在符合出租条件的基础上,7月底前力争完成50%,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11月底前完成100%。
      为掌握工作整体进展情况,确保相关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意见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村(社区、居委会)每周将《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周将《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原始表、含电子版)和《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数据汇总表》(原始表、含电子版),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将上报的汇总信息按照不同职能部门进行筛选、分类,及时反馈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对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信息归档;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本部门职责依法管理,并将管理情况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将《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原始表、含电子版)、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数据汇总表》(含电子版)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数据汇总表》(含电子版),一并上报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信息,及时反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上报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阶段(7月1日—9月30日)
      对出租房屋中的私搭乱建、危险房屋和偷税漏税、违法出租及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确需实行联合执法的,各级领导机构通过双周例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联合管理机制,实施联合管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项治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市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有关手续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工商部门对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在设立、登记、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在办理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业务时,对租赁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材料进行受理和现场核验,符合《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对出租房屋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
      市规划、消防、地震等部门,要加大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危险、违章建筑、超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卫生、消防、地震和规划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私有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执法力度,做好城乡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本级领导机构。各级领导机构,对执行联合管理不力的部门,将启动问责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8日—11月8日)
      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年度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并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版),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上旬,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并以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表彰。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站在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的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机构,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2〕1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按照职责,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对接,全力推进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
      (三)认真工作,健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有步骤、有重点,扎实推进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坚决避免因工作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现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结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制定考核方案。通过检查、考核,完善管理制度,使联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减少联合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发生,确保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及时、有效运作。
      (四)强化监督,完善管理。各级领导机构要深入基层,加强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联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周组织召开一次协调会,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讲评, 并确定联合执法事项,部署下步工作。
      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小组联席会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房屋租赁市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小结,并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对于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联合管理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李  文 13503816730   王玉玲 1393858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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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箱:zfzlgb@163.com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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