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郑政〔2012〕3号)文件解读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2-02-07 00:00  
      1月30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郑政〔2012〕3号),为宣传好、落实好有关政策精神,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目前,我市已先后出台了《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等文件、规章,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但从总体上看,全国乃至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供应力度仍需加大,住房保障规划布局尚需引导。二是保障资金归集力度仍需加强,融资渠道尚需拓宽,支持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扶持政策亟需明确。三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尚需大力推动。四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亟待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亟待明确。五是分配和运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核定尚有一定难度,局部也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骗租、骗购情况;同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仍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较大。因此,全面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势在必行。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七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平均达到20%左右,其中县(市)、上街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15%以上,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得到明显改善。      (二)增加土地供应。一是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实行保障性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二是自2012年起,每年在地铁沿线选取1-2个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用地,通过实施政府土地储备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实现地铁通车与小区完善配套达到入住标准同步。三是将市区内部分原规划用途为工业、仓储等非居住用地优先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四是明确《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11-2015)》规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间可等量互换位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可按需要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不得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五是明确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应突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合理建设适量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一定比例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并配置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要求直接按照土地出让金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由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回购、租赁、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市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行补助。各县(市)、上街区政府筹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中央和省级资金的补助范围,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其余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作为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航航空港区的产业园区或新的城市组团所在辖区政府自行筹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三是明确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剩余资金全部作为住房保障资金。      (四)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是重点突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五种形式,丰富了建设方式:大型企业在规划厂房的同时,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产业园区、新的城市组团内,企业用地不足的,由政府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划拨土地,委托大型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也可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布局,利用盘活的存量土地或政府收储的土地,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租金水平、配套商业用房建设比例等作为前置条件,招标选择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经营;对小型企业等用工相对较少的单位,由产业园区、新的城市组团辖区政府自行筹资并组织建设;鼓励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利用六线规划的自用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二是明确指出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得改变用途。三是提出棚户区改造确有难度的,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可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商品房项目实施捆绑改造。改造仍有难难度的,交由市、区国有公司主导实施改造,市、区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支持。四是鼓励距离城区较远的产业园区、城市组团,以及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含上街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重点吸引高层次人才参与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建设。    (五)加强项目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采取建立项目储备库,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对不能按时间节点推进工程建设的企业,暂停其所有项目手续办理,并记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公布曝光等手段,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是通过实行保障性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长效例行性质量巡查制度,要求项目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安全等措施,实施严格质量监督管理。三是通过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制度,对承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以及市建委、重点项目办、住房保障部门实施第一责任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负起工程质量责任。四是从要求参建企业签订开竣工时间承诺、质量安全承诺、房源控制承诺、依法建设承诺,到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办结项目手续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由政府按承诺收回土地,以及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五年内不得进行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准入管理机制。      (六)强化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对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房源进行统筹分配,实施并轨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的租金收取和补贴政策。二是规定家庭净资产上限原则上按其享受不同的保障类型对应的收入标准上限相对应的6倍家庭年收入确定。按照上述标准,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人均家庭资产为1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家庭资产为6万元。三是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四是建立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日常巡查监督机制和相互协作的联动机制。五是明确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六是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机制。      (七)明确住房保障责任。一是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首席服务官制度,进一步加快各项手续办理,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二是建立项目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要求当年12月底前开工的本年项目要完成工作量的50%,续建项目要确保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下年度计划开工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次年3月底前办理完毕前期手续并全部开工建设。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各县(市、区)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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