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材料的开取: 一、先进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拟表彰奖励对象应出具的证明材料有: (一)计划生育证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处和法规处承办(联系电话:67883358,67883343)。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1807)。 (三)环境保护(减排)证明 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9268,67189275)。 (四)安全生产证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2392,67182393)。 (五)党风廉政建设证明 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承办(联系电话:67181865)。 (六)节能证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承办(联系电话:67173216)。 (七)企业节能降耗证明(重点耗能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处承办(联系电67170052)。 (八)社会保险证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承办(联系电话:67180871)。 二、先进个人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县(市、区)各部门、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3)环境保护(减排)证明; (4)安全生产证明; (5)党风廉政建设证明; (6)节能证明。 2.各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1.非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法人、分管领导),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 (3)环境保护(减排)证明; (4)安全生产证明; (5)企业节能降耗证明(重点耗能企业); (6)社会保险证明。 2.企业其他对象,应当出具: (1)计划生育证明;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拟表彰对象证明材料的出具方式 证明材料原则上采取集中出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拟表彰奖励对象名单初步确定后,主办单位向相关部门发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一)环境保护(减排)、安全生产、节能、企业节能降耗、社会保险证明,由市相关部门统一出具; (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证明,按拟表彰奖励对象的不同,分别出具: 1.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工作部门或市管企业及其班子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出具;其他单位(企业)、个人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2.农民、流动人员或自由职业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材料由本部门审核把关,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
注:在同一表彰奖励批次中,如有部门(单位)和该部门(单位)所属人员同时受表彰的,只需出具受表彰部门(单位)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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