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民政局
郑房〔2011〕136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轮候管理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212号)等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轮候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申请资料 1.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2.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3. 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资格认定程序 1.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受理: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初审单位,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民政部门。 (3)复审:区民政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及婚姻情况出具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将有关资料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核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核准部门为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郑州市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备案:申请人资料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的,经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来郑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资格认定核准,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2、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租赁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准: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进入配租环节。
(三)动态管理 对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承租人在年度复查中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四)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保障标准,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来源渠道的不同,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实施差异化的保障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供应。
二、轮候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在采取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对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自动生成,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具体轮候选房程序参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候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选房源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三、房源管理 (一)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由企业按规定实施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符合《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212号)规定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
(二)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具体申请租赁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并在单位范围内公布。人员入住资格由各单位自行核准,入住名单须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在满足本单位职工租住需求后,多余住房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安排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供应。
(三)开发企业建设定向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优惠扶持政策,采取土地招、拍、挂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统一的优惠租赁价格向产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职工进行定向出租的,具体申请租赁条件由开发企业和定向租赁单位协商确定,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情况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入住资格由租赁单位自行核准,入住名单须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郑州市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地点咨询电话 行政区域 | 办公地点 | 联系电话 |
金水区 | 东三街、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7楼718室 | 63923107 |
二七区 | 淮河中路68号4楼 | 6881110068811155 |
管城区 | 书院街31号办事大厅 | 6621862566227514 |
惠济区 | 惠济区政府D楼508室 | 6363939363639390 |
高新区 | 科学大道61号房管局2楼保障科 | 67996680 |
郑东新区 | 民生路郑东新区直属分局2楼215房间 | 86121023 |
中原区 | 中原路桐柏路中原大酒店3楼办事大厅 | 6763365367633710 |
经开区 | 经北一路与第二大街30号3楼308室 | 6126212 |
航空港区 | 航天路航空港区规划建设房管局 | 86199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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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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