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1-09-28 00:00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商品房销售及签约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使用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本着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原则选择、拟定合同条款的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签约文本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签约文本中的各项条款。  1、当示范文本条款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可供选择时,原则上应选择一项或多项作为约定。  2、在示范文本各条款中留有空格或空白行,需交易双方自行约定时,要明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行约定的内容不得与示范文本中本条或相应条款的本意相违背。  3、对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不适用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要分别对会所、车库(位)、幼儿园等相关物业归属,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标准,房屋按揭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交付使用交接,产权登记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补充协议不得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订合同签约参考文本(见附件),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签约文本时参考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商品房预售方案”时,应将拟定的签约文本、预售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提交到房地产主管部门。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签约文本认真查验并留存。  四、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签约文本经查验留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应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供买受人查阅;买受人签约前要求提供签约文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提供。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必须按照已公示的签约文本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签约文本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签约文本内容确需更改的,须将修改后的签约文本重新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留存后,方可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信息备案摘要等上传至郑州市商品房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确认时,应认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查验,对与留存签约文本内容不符的,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房地产主管部门将暂停其违规项目的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公示、曝光。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违规行为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应依法赔偿。  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郑州航空港区均应按本通知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   附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参考文本.doc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注意事项.doc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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