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管理 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缴纳标准 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 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提交资料 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离]婚证),已缴纳差价款银行单据。 以上资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购房合同只收取购房单价、合同签订日期页)。
差价款缴纳程序 1.购房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款审批表》或《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 3.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据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4.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区房管局; 5.市住房保障机构将缴款票据归集整理后上报市财政局; 6. 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7.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
政府回购 回购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回购程序: 1.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 3.市住房保障机构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4.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回购价格。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房管、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 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对不补交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受理地点 补缴差价款和满五年上市交易受理地点为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具体地址: 1、金水区: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同乐路9号,金水区房管局七楼 63691228 2、二七区:七里阎中街95号院一楼二七房管局 68889275 3、管城区:管城区书院街31号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66218625 4、中原区:中原西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中原大酒店三楼经适房办公室 67633653 5、惠济区: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五楼 63639393 6、高新区:高新区科学大道61号 67996680 7、经开区: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 86126212 8、郑东新区:郑东新区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 86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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