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制度,规范商品房价格和销售监管,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管理工作。现就报送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年度报送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本企业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计划,如实填报《
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报送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销)售计划作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
2011年下半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申报表》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下属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一并列入计划,按项目进行申报,填报范围包括市内五区所有预(销)售项目。 三、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房屋性质、项目总规模等; (二)商品房项目预计建设情况,包括项目预计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预计申报预售时间、开盘日期; (四)商品房项目的可售房源幢数、套(间)数、建筑面积和预计销售均价; (五)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及90—144平方米房屋的套数、建筑面积和所占比例; (六)商品房项目装修情况;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中确定的预(销)售申报时间和销售价格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我局将结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报送情况,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业务进行管理。 六、已列入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的商品房项目,如因以下情形需调整预(销)售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报: (一)调整预(销)售申报时间的,调整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二)房屋平均销售价格涨幅超过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 (三)需要重新申报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及时调整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 七、对于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及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不实或隐瞒不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其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对其商品房预(销)售计划不予列入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管理;情况严重的,予以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理。 八、各县(市)、上街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并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报送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1年下半年度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计划于2011年7月22日前上报。 九、报送地点: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联合大厦607房间 预售管理科 6788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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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申报表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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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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