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新闻通气会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1-01-05 00:00  

2010年以来,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处于开发投资增速,市场交易活跃,供求关系偏紧,房价上涨较快的发展态势。1-11月份,市区商品住房批准预售面积744.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9.98%,合同备案面积857.8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5%;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为5432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8.45%;商品住宅累计可售面积为222.53万平方米,较10月底减少10.12万平方米,供求关系依然偏紧。二手房交易面积244.0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74%;二手房交易均价为4144元/平方米,同比上涨26.96%。

从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一是市区房价出现了较快增长,2010年1-11月份商品住房均价为5432元/平方米,较2009年商品住房销售均价4580元/平方米高出了852元/平方米。二是房价上涨压力仍然较大,2010年1-11月份,商品住房供求比为0.87:1,供求矛盾依然突出,导致了房价存在上涨压力。三是随着区域性中心城市作用的逐步显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郑州市已成为省内置业的首选目标,外地人在郑州购房量的增多,既加剧了供求矛盾,又一定程度上高了房价。四是市场上存在少量的投机投资行为,尤其是目前郑东新区入住率明显偏低。五是老城区人员密集,扎堆儿现象严重,交通压力极大,亟待政策引导。 

为进一步支持自住型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理性消费,稳定购房预期,抑制投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切实贯彻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形成有效供应,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市政府在2010年6月份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和国办发〔201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0〕143号)的基础上,新年伊始,元月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共包括六项政策内容,其中调整契税优惠政策,加快住房项目审批两项内容是对国家政策的重申,严格考核问责机制则是根据我实际对有关部门和政府责任进行了再明确;同时此次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明确了三项内容:

一是考虑到房地产信息档案管理相对比较分散,未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无法有效地对居民原有住房状况全面掌握,结合郑东新区外地人购房比重偏高、入住率偏低,老城区人员密集、扎堆现象严重、交通压力极大的实际,拟通过合理调节住房需求,来抑制投机投资购房,体现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实现商品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未来路与农业路未交界处以中州大道为界)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同时,将根据我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对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及时进行评估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后,对外公布执行,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上街区。

二是支持中小套型住房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最大程度上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对郑政文〔2010〕14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缓缴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三是切实增加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建立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在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和夹心层住房困难的同时,发挥其进一步平抑房价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初步确定的《郑州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38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604.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80.8万平方米,以早日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配套印发了具体的限购细则,以下就限购细则的执行强调五点:

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让大家知晓限购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方便群众明白置业、放心置业、安全置业。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当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是房地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是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五是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航空港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市场监管,把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贯彻好、落实好。 


二○一一年元月五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