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承诺书
来源:开发处  发表时间:2010-11-03 00:00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全市房地产重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第三次重大项目推进例会会议精神,特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办事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勤政务实,不辱使命,切实做到“十不准”:不准利用任何形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不准对企业随意罚款;不准对企业进行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不准利用行政管理职能向企业集资和摊派;不准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不准要求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评比达标;不准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订购书报及向企业拉广告;不准无偿使用和变相占有、扣押企业财物;不准以服务为名变相加重企业负担。加强对上述要求的督查力度,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严格行政审批,限时办理业务     1、涉及审批(受理、核准、备案)事项时,业务处室不再受理卷宗,一律从办事大厅受理,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框架内,以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的,积极探索“并联推进、交叉推进”的审批办法。     2、对省、市确定的和年度投资在一亿元以上且开发规模在10万平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和服务,业务审批(受理、核准、备案)办理时限在法定的时限内压缩20%,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不完的,要上门为企业服务。     3、对省、市确定的和年度投资在一亿元以上且开发规模在10万平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立专人受理、审核、审批的绿色通道。     三、建立首席服务官和全程监管制度     1、建立重大开发建设项目首席服务官制度。对省、市确定的和年度投资在一亿元以上且开发规模在10万平米以上的项目设立首席服务官。首席服务官负责统一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控项目开发过程中手续办理、工程进度、项目投资等情况,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2、建立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全程监管制度。对省、市确定的和年度投资在一亿元以上且年开发规模在10万平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要从立项到各个环节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全面了解并提前介入,做到动态跟踪、适时掌控和全程监管,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更不允许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报告。     3、属我局职能范围内的问题要实行代办制。对经局自身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按照“两转两提”要求实施代办制,依法高效的立即给予解决。     4、属我局职能范围外的问题要实行协办制。对于超职权和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行协办制,遇到问题要及时召开(请办事项)协调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或报请市政府、省住建厅协调解决。同时要积极探索和落实“先路条后手续”的工作制度,真正做到“常事快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职责内的事必办、职责外的事协办”,既要依法依规,又要打破常规,做到审而不卡、活而不乱。        5、涉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信访问题要实行包案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规销售,将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且违反合同约定的房屋强行交付业主;物业管理不到位、物业维修基金归集使用;涉及房管局职能管理范围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方面引发的信访事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包案制。主要领导和分包领导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亲自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把案件办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四、创新服务方式继续坚持六项制度     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从基础、基层抓起,实行项目管理和推进机制,直接盯住分包企业重大项目,摸清项目情况,推进项目顺利实施。重申并严格落实我局既定的“六项工作制度”。即:考核问责(首问负责)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工作调研制度、信息上报制度、双向联络制度和约谈企业制度,切实做到运行科学、运作到位。     五、惩罚措施     凡涉及省、市确定的和年度投资在一亿元以上且年开发规模在10万平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的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首席服务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企业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因工作懈怠,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追究首席服务官和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并通报批评。     2、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落实不了不汇报,发现问题不报告,落实结果不反馈,视情节轻重给予轮岗、调离等处分。    3、如因违诺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按照国家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追究首席服务官和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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