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来源:局政研室  发表时间:2010-06-03 00:00  

      尊重历史  以人为本关于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登记疑难问题,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类梳理,借鉴兄弟城市相关经验,于2005年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郑政【2006】18号)。之后经过近三年的运行和探讨,于2009年又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09】52号),进一步扩大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细化了郑政【2006】18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为依法、便捷、高效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截止2010年5月31日,我局已集中刊登房屋权属公告105期,为我市近三万户曾经无法办证的购房群众和单位,办理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四年来,虽然许多购房群众和单位以往无法解决的房产办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还存在一些购房群众和单位由于对自身房屋情况和政府文件内容不甚了解,虽然符合文件规定,但至今未到房管部门申请。2012年6月30日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将停止申请,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众能够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解决范围
      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范围为: 2004年4月1日前,即《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手续不全或买卖、拆迁一方不存在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在解决范围)。
       二、基本内容
      1、无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当时省、市、区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的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的,可凭上述用地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或安置资料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证,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2、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问题:①对2001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屋,没有进行过违法建设处罚的,要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处罚;对已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我局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②对于2001年8月15日至2004年4月1日之间建成的房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凭新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材料到我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房改房出售后的办证问题: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产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市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我局凭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职工办证。
      4、联建房屋办证问题:属商品住宅房屋的,可凭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群众办证,然后由相关部门追缴有关规费;属非住宅房屋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规费后,再为各方办证。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的,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公章。若联建各方中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证。
      5、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经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产证。但是对于已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还应该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我局申请办证。
      6、拆迁安置房屋的办证问题。①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拆迁户的情况,可凭售房单位的建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证,后由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②单位房产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屋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我局可凭拆迁安置手续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证。③购买私有房屋,受让人未办证即被拆迁,可凭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证。
      7、单位房屋出售的办证问题。①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我局可凭房屋产权单位的房产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资料、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②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经不存在,个人办证时,我局可凭原开发企业的土地证、规划证、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证。
       8、国有企业房产转让问题。在国资委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现要求办理的,凭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文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政府审批)
       9、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清购房款的,因开发商原因而无法缴交尾款的,由购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尾款公证,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申请时需提交该公证书。      10、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购房人单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在申请时还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证明。
      三、受理单位
      凡符合郑政【2006】18号、郑政【2009】52号文件规定的购房人或建设单位,请抓紧时间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疑难件登记科申报。受理单位地址:郑东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三街交叉口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二楼83、84、85号窗口,咨询电话:67889283、67889285。
      四、截止日期
      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文件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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