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0-04-02 00:00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郑房〔2010〕4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    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循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三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郑州市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办法》(郑房地[2009]56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关信息进行预售许可前公示、预售许可后公告和售房现场公示。开发企业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郑州房地产网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必须通过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即时备案,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信息。      对已经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且符合相关变更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变更文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六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严格按照《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郑政文[2009]276号)的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七是要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必须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69号)、《郑州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实施办法》(郑房地管[2008]5号)相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广告主必须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载明房地产广告主全称或代理销售、策划推广机构全称,预售许可证号,项目具体座落、类型、配套设施、环境、销售价格及价格执行有效期等规定内容。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含糊等欺诈、欺骗性质的内容。不具备销售条件的,不得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或盗用其他项目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      八是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郑房地[2009]19号)的要求,重点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等环节,对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执(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      九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监管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通过联合检查、会办和案件移交等方式建立联动机制,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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