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我局在局七楼会议室召开第五期房地产市场消费提示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局长助理王修安主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向媒体发布了消费提示,并就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办证难问题答记者问。我市各大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如何办理房产证 一、房屋登记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和地点 (一)
承诺办结时限: 1、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自然日; 2、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 3、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4、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 5、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6、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 7、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8、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办理房屋登记的,坐落在金水、管城、惠济三区的房屋应到郑东新区房管局办事大厅(CBD外环与商务东三街交叉口的联合大厦)办理,坐落在二七、中原两区的房屋应到房地产大厦房管局办事大厅(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办理。
三、房屋登记所需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7)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6)其他必要材料。 注: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注:该类业务包括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 (4)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 (5)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 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⑤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
2、单位房屋 2.1单位房屋转让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 (6)完税凭证; (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暂不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转让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②受让方为单位的,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可不提交第(6)项要件; ⑤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2拆迁安置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注销证明;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 (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8)安置房竣工证明; (9)完税凭证; (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2)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6)、(7)、(8)不再提交; ②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 ③被安置人为单位的,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3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3)市人民政府批文; (4)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 (5)拆迁安置协议; (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被安置人为乡村企业的,第(6)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交房屋注销证明。
2.4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 (7)完税凭证;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必要材料。 注: 该类房屋登记属单方申请。
2.5企业破产兼并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 (7)兼并收购协议; (8)完税凭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转让方第5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受让方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6以房产作价入股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 (6)完税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②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之一:行政事业单位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3、私有房屋 3.1私有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依照具体情况提交买卖契约、互换协议、私房赠与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当中的一种); (5)完税凭证; (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③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屋,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 ⑤遗赠方式转让房屋的,还应提交赠与人的死亡证明,由受赠人单方申请。
3.2继承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公证书; (5)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 (6)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7)其他必要材料。 注: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屋,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再提交第(4)项要件。
3.3离婚分割共有房屋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离婚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离婚分割共有房屋可单方申请,申请人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该房屋权属证书的存根复印件或登记簿复印件; ②离婚协议书应加盖民政部门相关印章; ③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第(2)项可不提供离婚证,申请人应出示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 (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5)购房人员登记表; (6)购买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 ②房改房收回再出售应提交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省市房改部门的批准证明。
5、拍卖房屋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转让方与受让方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拍卖委托书; (6)拍卖成交确认书; (7)完税凭证; (8)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暂不要)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三)房屋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权利人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个人姓名变更的,第(2)项需提交变更后的个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②属单位名称变更的,第(2)项需提交新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第(3)项需提交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另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座落名称变更的,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座落变更证明;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受理房屋座落变更登记,应查明新的座落是否为他人所用。
3、共有房屋按原约定分割的,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共有房屋分割协议书;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其他必要材料。 注:该类业务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属扩建房屋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工程竣工证明; ②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四)更正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资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五)房屋注销登记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拆迁许可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灭失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要件: 1、申请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有预告登记约定,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②开发企业出售已进行初始登记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初始登记证明。 ③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注销与变更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预告登记证明; (4)当事人同意解除(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注销(或变更)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不再提交第(4)项材料。 ②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应提供抵押权已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需变更预告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办理完手续后交由市抵押办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手续,在市抵押办办理完手续后再将变更后的预告登记证明发放给购房人。
(七)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提交要件 1、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的异议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注销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的,凭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 (2)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提交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驳回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八)房屋查封(预查封、解封)提交要件: (1)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预查封、解封)裁定; (2)执行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注:预查封还应提交被执行人实际取得该房屋权利的证明。
(九)遗失补证与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1、遗失补证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整张报纸; (4)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登记簿(复印件); (5)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6)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构同意的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第(2)项需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2、换发房屋权属证书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机构同意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注:申请人为单位的,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特别提示1:办理房屋登记所需要件要齐全,缺失任何一个要件都,可能导致您无法办理登记发证。
特别提示2: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提交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出示原件),有共有人时需要提交所有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2、交纳各项费用凭证; 3、受理申请通知单; 4、个人委托他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和委托书; 5、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
四、关于房屋登记常见问题的说明 市民在办理房屋登记领取房产证时,如果要件齐全,都会在相应承诺期限内领取房产证。目前,我们还在不断的改进工作,引入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办证速度,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方便市民群众。但目前仍有部分市民提出办证难和办证时间长等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初步调查分析,发现了一些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的办法,提请大家关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办证难问题 1、商品房 一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违规销售,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全,导致购房群众长期无法办证。发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向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举报,举报电话67182968,67182966。 还有一些商品房小区,虽然在销售时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也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业主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由于开发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影响房产证的办理;二是在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因拖欠工程款、未按设计施工、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等原因,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矛盾无法解决,五大主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迟迟不能办理;三是由于开发商拖欠应缴纳的税费,或挪用其代收的税费,导致房产证长期无法办理。
2、单位房 单位自建房以及单位自建房后转让给个人,但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一是单位在组织自建房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二是单位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将房产转让;三是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倒闭、破产、解散,无人承担办证责任。
3、房改房 单位自建房屋,进行房改后转让给本单位职工,但迟迟不能办证的常见原因有:一是单位在组织自建房时,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二是职工缴纳的购房款被单位挪用;三是部分单位不重视此项工作,不申报,房管部门无法进行登记发证。
4、拆迁安置房 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跨年度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常常许出现被拆迁人将房屋转让,受让人无法直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正常的解决的方法是,被拆迁人先办理房屋登记,再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领取房产证。
(二)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为解决我市历史上因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手续不全而造成部分购房群众和被拆迁安置户长期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市于2006年和2009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两个文件,按照“尊重历史事实、解决遗留问题、依法登记确认、追究违法行为”的原则,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为市民群众解决办证问题。目前依据“两个意见”,全市已经解决了2.2万户群众的办证难问题。希望符合“两个意见”规定的群众尽快到房管局进行办理。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办证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仅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占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耕地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的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关于“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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