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9-09-18 00:00  
      近期,我局组织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市房地产抵押办公室,郑东新区直属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街区及郑州六县、(市)房管局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标志着我市全面实行“房屋登记官”制度正式开始。凡符合确认条件、申请“房屋登记官”确认的人员,务必在9月底以前,向所在地房管局提出申请。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凡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成为房屋登记官后,持证上岗,以不断规范房屋登记审核工作。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2012年起,将全面实行房屋登记官制度。
     “房屋登记官”申请条件为: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的在岗审核人员;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过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等房地产登记法规培训班。“房屋登记官”的确认按照个人申请、房屋登记机构推荐、市房管局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备案的程序进行。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按照不超过本机构编制总人数20%的确认比例推荐(少于2人的按2人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