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2009年1月1日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郑东新区除外)在申请贷款时,仍按原规定提供资料。 2009年1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区除外)及在郑东新区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除原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须提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可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索取)原件1份,复印件2份。无法完整提供上述材料的贷款申请人,恕不能受理其贷款申请。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