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修订草案”,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家就开始售房,或一房两卖,或把已抵押的房子再卖给别人等现象,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双倍索赔。
房产欺诈 消费者可要求1+1赔偿 现象:据统计,全省消协所受理的商品房及房屋装修投诉,2004年是3273件,2005年是2353件,2006年是2636件,2007年是4316件,2008年到9月份已达3529件,呈很明显的上升趋势。主要问题是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个别开发商在售房时作虚假宣传,随意扩大、编造所售房屋及周边环境的情况,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只有签字的权利,没有商榷、修改合同的权利。在房屋质量和装修质量上,问题更加突出,如面积、结构、朝向等擅自变更,使用劣质的建筑、装修材料,房屋实际质量与宣传、承诺或效果图差别很大等。 《修订草案》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商品房的准确位置、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共用分摊建筑面积、装饰标准、外部环境、公共设施、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办理等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五)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六)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七)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 有前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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