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8-10-06 00:00  
      10月1日起,为百姓的住房、出行提供新的便利和保障的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民用建筑降低能耗,条例规范开发商、建设单位、工程监理
  旨在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指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基本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共分为6章43条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它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规定了很多基本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条例》对监督和举报也作出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罚则:公共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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