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用公积金还房贷明年起禁提现金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8-09-24 00:00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以现金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针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月1日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2008年仍可以现金的方式,从定期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年还款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年1月1日之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委托中心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职工及配偶,在还款期间内可以分别提取一次定期余额直接用于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仍按现行规定,持相关要件,在还贷期间内每年可在定期余额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当年还款额;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确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前提下,可以现金的方式每年从定期余额中提取一次,额度为不超过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年还款额。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含系统外转移)的职工没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现行规定持相关要件办理销户提取或系统外转移业务;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含系统外转移)的职工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先办理用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系统外转移业务。   集中封存提取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未重新就业,且没有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相关要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有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理意见”办理。   特别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计算为每年的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住房公积金在定期余额中提取。定期余额是指6月30日结转的金额;提取额度为当年还贷金额。   如果您想咨询公积金还房贷的相关事宜,可拨打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96688。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本报讯 (记者彭跃东)9月23日,记者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今年9月16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具体规定如下: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77%调整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调整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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