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景区内圈地、盖房,不仅要限期拆除,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你同意这样规定吗?《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在接受市政府法制局的审查。
5月8日前,法制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景区内贴广告要先审批
2003年9月1日,市政府曾发布实施《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根据原《办法》,在景区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从事其他工程建设,既要经过景区管理机构的审核,还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需要审核、审批的活动更多了。在黄河风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都要在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的行动,也更多了。取沙,立碑,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都被叫停。
不过,因建设等需要确需砍伐、移植林木的,新《办法》规定,只需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不需要再征得景区管理机构同意。
景区里“摆摊”要付费
以前,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服务,只要征得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了。新《办法》则明确,对景区内统一规划的经营服务网点,要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办法》规定了罚款标准。新《办法》则更强调“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新《办法》提高了多种行为的处罚标准,增加了“违规成本”。比如,未经允许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以前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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