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定廉租房改变用途将被收回
来源:河南日报  发表时间:2008-04-05 00:00  
      为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将要求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    山东省规定,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也要停止实物配租。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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