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新政出台
来源:新华社  发表时间:2008-03-20 00:00  
      有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等税收优惠政策昨天浮出水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今年3月1日起,个人买经适房,将减半缴纳契税。而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基金收入也可获得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实行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租房者免征印花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国税总局同时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对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此前的20%减至1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对企事业单位、开发商也有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还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此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