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构建和谐地产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8-01-30 00:00  

         安居方能乐业,解决老百姓的房屋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之一。要确保安居目标实现,法律制度无疑是重要保障措施。在过去的2007年中,国家围绕着安居问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为解决近两年来房价持续攀升、恶炒房地产,许多老百姓买不起房、租不起房的“住房难”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从紧缩地根、提高第二套房屋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多个方位出手,打出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使得房价攀升势头和恶炒房地产现象在2007年年末得到了初步遏制,中低收入家庭看到了拥有住房的曙光。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在更好地解决房地产纠纷、构建和谐地产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青认为,为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频发、冲突不断的问题,让老百姓住得更安全、更舒心,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了物业服务企业,增加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合理时可以提起诉讼,明确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内容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表决程序。通过此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
  为解决违规拆迁、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老百姓私有房屋屡受公权滥用侵害问题,《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征收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加大了对拆迁的管理和约束,加强了对老百姓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新的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与老百姓安居有关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让老百姓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中仍有一些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或未予明确,例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怎么确定等。这些无疑都有待于相关部门在新的一年——2008年中予以考虑和解决。在新的一年里,国家在保障老百姓安居方面将会有更加积极、更加完善、更加细化的举措。<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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