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金缴纳额将大幅降低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8-01-29 00:00  

      “2月1日起,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资质证书。而且,新的缴纳方式将使住宅维修金缴纳额大幅降低。”昨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最新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门向记者作了解读。

该《办法》将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缴纳费用将大幅降低

“按以往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石家庄市住房局物业处有关负责人说,此次新规确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缴费金额将会明显下降。

■业委会直接管理

根据1998年版《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业主缴纳维修基金时,由售房单位代收;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售房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也就是说,维修基金尽管属于全体业主,但在不同阶段由不同单位代管;而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石家庄市住房局物业处有关负责人说,在新《办法》中,业主将真正成为这部分资金的主人。

新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但资金必须进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

《办法》同时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委会将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与此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且规定,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维修金挪用最高罚2倍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新《办法》,维修基金除设立专项账户,并由政府部门监管之外,还制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与追责,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实例分析

以省会市中心城区一套100平方米的房产为例,6000元/平方米的售价,以目前总房款的2%缴纳比例计算,一套房子需要缴纳的维修基金为12000元。而如果以建筑安装成本计算,2007年公布的河北省建筑安装标准为多层600-800元/平方米,高层为1200-1500元/平方米,即使住宅建筑安装费用以1500元/平方米的高位计算,5%的维修基金也只有7500元,两者相比将少缴近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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