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并作出三点修改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7-12-04 00:00  
      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并作出三点修改,该《条例》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一是否交纳车位费业主大会定  原来内容: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修改原因:原规定不但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也增加了业主的负担。  修改后内容: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解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人员,下同):《条例》原来规定是在业主共有场地、停车位停放车辆的要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于小区内的共有用地、共有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不易强行规定,而应由业主大会自己来决定。  特别提醒:车位占用费(停车位费)与看管费是两码事。如果业主大会决定不收业主的车位占用费,但是车主需要物业服务企业看管车辆的,车主就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车辆看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看管费,看管费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车辆损坏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要收取车位占用费,车位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如果业主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进行保管,那么参照上面做法。  现在有很多小区都是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卖给了业主,已经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业主不需要交纳车位占用费,但如需要保管,仍需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看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看管费和划定车辆损坏后的赔偿责任。  修改二委员拿不拿补贴业主大会定  原来内容: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成员补贴等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承担方式、数额及经费使用范围由业主大会决定。  修改原因:郑州市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给予其成员一定的补贴,也有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明确表示,为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构建一种和谐的邻里关系,自愿无偿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不要补偿。  修改后内容: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解释:这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给予补贴,由各个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决定,《条例》不做强制性规定。  修改三共用设施的费用物业来承担  原来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物业企业承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修改原因:根据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成本中还应包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成本。  修改后内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解释:这就是说,不管小区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还是政府指导价,都不得再收取小区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中发生的费用了。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