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新规将出明确有限产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表时间:2007-11-30 00:00  
      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后,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即将面世。新的管理办法将首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杜绝其成为投资工具的可能。   此次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于2004年。修订工作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开发处具体负责。   建设部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8月份《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出台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变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仅具有有限产权,夹在廉租房(无产权)和“两限房”(完整产权)中间,修订起来较为棘手,但内容将遵循《意见》的思路。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有限产权方面的规定,和《意见》一脉相承,如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之内不能上市,如果有特殊情况要上市,政府要回购。5年以后要上市,需要补齐与商品房差价后,才可以上市。有限产权还体现在其他限制方面。比如享受过福利分房、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将不能购买。买了经济适用房,又要买其他住房的,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来回购。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日前表示,此次修订要消除掉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性,堵塞住一些人利用经济适用房来获得盈利的可能。   此次修订,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调整为低收入者,建设标准由原来的小套型60平方米、中套型80平方米统一调整到60平方米。   沈建忠曾对本报记者表示,通过此次调整,经济适用住房跟廉租住房是衔接的,供应对象都是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供低收入家庭购买,廉租房用于出租。   为了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标准,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9月敲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上述人士表示,低收入家庭需由城市政府根据家庭收入和人均居住面积来确定,鉴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建设部又没有各地详细数据,故由民政部牵头。   为配合经济适用房此次回归保障职能,央行牵头负责《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的制定,以鼓励保障住房改革的金融创新。   “按计划10月底定稿,然后上报国务院。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意见分歧。”上述建设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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