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修订完毕。为推动《办法》落地实施,结合当前业务办理实际与管理需求,我局拟修定《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并起草了《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相关程序已进入征求意见环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相关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具体意见或建议的,请于1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来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28号61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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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网站,在“征求意见”栏中提出意见
后附《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起草说明
2026年1月12日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和途径
根据有关程序,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征求了有关意见建议。
(一)2026年1月15日就《细则》征求意见稿组织法律顾问、局机关、物业协会、房地产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等召开评估会,征求了各方代表的意见建议。
(二)2026年1月13日就《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区、县(市)房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
(三)2026年1月13日至1月28日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在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采纳2条,未采纳6条。
三、未予采纳的意见的原因
1.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品房屋的业主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
未采纳原因:《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符合先开户后交存的时间逻辑。
2.建议:增加第五条第二款“商品房屋未出售部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原(二)、(三)、(四)项向后顺延。
未采纳原因:“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的开户楼幢信息包括房屋的未售部分。
3.建议: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未采纳原因:三证合一后无组织机构代码证。
4.建议:将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已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修改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业主应当向买受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项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未采纳原因:此条款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完全一致,是对上位法的引用。
5.建议:第二十条未明确单幢楼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余额不足时的补款规则,可能导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资金枯竭而无法开展维修,进而影响业主居住安全,建议补充。
未采纳原因:“单幢楼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余额不足”属于维修资金续交业务,此项业务在《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具体明确。
6.建议:将第二十三条“前款第(二)项”之相关内容直接移至第(二)项中,使原条文结构更加紧密。
未采纳原因:原条文表达更科学合理。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和途径
根据有关程序,郑州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将《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征求了有关意见建议。
(一)2026年1月15日采用专题评估论证会就《细则》向基层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物管会、业主代表及法律专家等征求了意见建议。
(二)2026年1月13日就《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区、县(市)房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
(三)2026年1月13日至1月28日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在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35条(部分意见内容较为集中),采纳26条,未采纳9条。
三、未予采纳的意见的原因
1.建议:第十二条增加“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未采纳原因:异议表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确立的基本精神相冲突,同时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采取异议表决的前提条件是须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不具有普适性。
2.建议:建议删除或前置第十五条。
未采纳原因: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若将第三方审价程序设置在维修资金核准之前,造价费用较高,且如后续维修申请中止,审价费用将无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3.建议:第十六条明确金额超过多少,需公开招标。
未采纳原因: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以及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因此,本《细则》未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要求进行限制。
4.建议:第二十二条(现第二十一条)对应急条件进行细化,避免不同的人理解不同。
未采纳原因:因现实情况复杂多变,难以通过细化列举完全涵盖所有紧急情形。保留原则性规定能为应急响应留有必要裁量空间,更利于快速处置。
5.建议:第二十三条(现第二十二条)“应急维修”修改为“应急维修申请”(应急维修释义是否可以理解为申请应急流程的同时,可先行维修。)
未采纳原因:《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该条款已有明确措辞。
6.建议:第二十六条(现第二十五条)增加“否决量化标准,如20%等)”;或改成“由1/5业主发起,再组织双2/3的投票”。
未采纳原因:“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表述,目前没有上位法依据。
7.建议: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六条,自管流程)和第十条(政府代管)合并,参照上海。
未采纳原因:维修资金的自管和代管流程,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均已有明确规定,本条参照上位法要求执行。
8.建议:在“受益业主微信群进行公示,接收咨询和监督”后增加“,同时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指定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线上平台进行公示”,并增加在单元楼显著位置或者公示栏公示之内容。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位法要求维修资金使用公示程序应达到相关业主普遍知晓的标准。原条文仅依赖微信群公示,存在信息留存难、部分业主未入群导致知情权受损等潜在问题。作上述修改,能够完善公示渠道,同时便于电子档案留存,符合资金使用可追溯的监管要求。
未采纳原因:要求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指定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线上平台进行公示,目前无上位法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述公布内容,与本细则所述维修资金使用要件材料的公示不是指同一事项。
9.建议:第三十条中增加“确定无业主群,公示标准”。
未采纳原因:建立业主群属业主义务范畴且具备可行性,避免个别主体为降低公示要求而规避业主群。后续操作规程将对特殊情形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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