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7-04 18: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7月12日18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gjscc9999@126.com

2、联系电话:0371-67889915

3、通过本网站,在“意见建议”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按照立法程序,市住房保障局于2022年7月4日至7月12日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通过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意见反馈统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9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意见1∶建议尽快把新规定落实,并且彻查当前存在挪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楼盘;新规定实施后,对没有核实监管账户的放款银行进行问责。此条意见不予采纳。新修订《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意见2∶建议监管资金公开透明,让购房者心中有数。此条意见不予采纳。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上载明,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购房者可以到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查阅监管账户情况。

意见3∶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按照国家一贯政策,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不应区别对待,建议酌情修改。此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1:银保监局建议修改为“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理由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第70条“允许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

意见4∶针对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现实情况,从事工程担保的一般为非融资性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不区分国有和民营),其具有多年工程担保实操经验,建议将“国有担保公司”修改为“第三方专业担保公司”。此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1:银保监局建议修改为“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理由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第70条“允许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

意见5∶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是应该同等对待吗?市场经济下为何要将民营企业一刀切,给国有企业特权来开展业务呢?抵顶监管资金应由第三方专业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为主。此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1:银保监局建议修改为“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理由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第70条“允许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

意见6∶商品房算是民生第一大事,对于监管资金方面,开发商如果需要抵顶的话,建议使用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的第三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另外,只允许国有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禁止民营企业参与,感觉并不公平。此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1:银保监局建议修改为“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理由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第70条“允许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

意见7∶国企民企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搞区别对待;担保公司应选择专业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此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1:银保监局建议修改为“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理由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第70条“允许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

意见8∶建议监管资金透明化,监管银行以网络或现场形式定期进行公示。充分发挥监管资金的监管作用,也可让购房人从监管资金使用情况中充分了解项目进度。此条意见不予采纳。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上载明,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购房人可以到资金监管部门申请查阅监管账户情况。

意见9∶针对第二十六条,建议将“国有担保公司”修订为“非融资性专业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更大。此条意见不予采纳。理由1:银保监局建议修改为“开发企业凭银行保函可以申请抵顶不高于保函金额的监管资金。”理由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二十)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第70条“允许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