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住房保障局牵头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6月27日15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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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途径
市住房保障局于2026年5月27日至6月27日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通过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建议反馈统计
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建议10条。经仔细研究,充分考虑,其中采纳4条,不采纳6条。
三、反馈意见建议研究采纳情况
(一)采纳的意见建议(共4条)
1.建议在“六、实施程序”“(六)联合审查”中“加装电梯项目应当依据联合审查意见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后增加“涉及消防救援、结构安全、加装面积等变更时应当重新履行审查程序”;2、建议将“第七项、相关要求”“(一)安全要求”中“将房屋安全体检作为加装电梯的先决条件,坚持先体检、后加装”。修改为“房龄30年以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将房屋安全体检作为加装电梯的先决条件”;3、建议不用只提省加梯技术标准的某一个句子,还是技术层面全面执行省标为上策,否则扯皮的事更多;4、拜托有关部门和官员在修订政策时充分考虑低楼层业主的合法权益。上述四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二)不采纳的意见建议及理由(共6条)
1、建议取消“六、“实施程序”“(一)动议表决”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这一表述;2、建议在“六、实施程序”“(四)信息公示”中“经街道办(乡镇)及社区(村委会)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后增加:“如本单元业主表决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法定比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的表述;3、建议将第六条第(四)款“特殊情形”条款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按本意见规定公示期满,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4、建议对“动议表决”部分给出指导性意见;5、建议将《实施意见》第六条第(四)款“特殊情形”条款中“两名以上70周岁老年人”的标准,修改为“三名以上60周岁的老年人”;6、建议参考一下其他城市将入户连廊设定为“入户连廊不超过第一开间入户,宽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不超过1.2米”等等。
不采纳理由:1、占用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应当进行表决的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也是市司法局要求增加的不能删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只明确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办法,没有社区(村委会)组织协议公示时达到法定表决要求,社区(村委会)必须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这一规定。不能在业主意见未达成一致和对低楼层(反对)业主的补偿未谈妥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社区(村委会)盖章,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也不能只考虑加梯业主利益,而无视低楼层(反对)业主的权益。所以第2条和第3条意见不能采纳;3、第4条《实施意见》是政策性文件,不是实施细则不能面面俱到,对动议表决部分给出指导性意见的建议无法实现,业主的意见建议我们也充分考虑到,已在《实施意见》“(六)实施程序”第四款信息公示时明确公示前社区(村委会)应确认是否符合动议表决要求并对公示材料进行核验。4、第5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特殊条款的目的是照顾高龄老人和残疾人,60周岁的老年人不属于高龄老人。5、第6条意见建议将入户连廊设定不超过第一开间入户,宽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不超过1.2米在现实中会造成大部分电梯项目无法实现直接入户的目的。关于入户连廊面积的问题争议过大,《实施意见》只能明确以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为准,不能强行划定标准,站立点不同,大家对入户连廊的面积要求就不同。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是相关部门和专家在多方论证和专题研究的情况下制定的,比较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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