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留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核价流程的规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1-11-05 11:18  
为加快推进遗留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核价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如下流程

为加快推进遗留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核价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如下流程:

一、销售基准价格核定

(一)市住房保障局在纪检部门监督下,依据招标政策规定公开选聘招标代理机构,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公开选聘一定数量的核价机构,在一定时期内负责对现有需核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价格核定。

(二)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四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项目达到销售(预售或现售)条件30个工作日前,同时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局提交书面价格核定申请材料。

(三)市住房保障局在接到开发企业提交的书面价格核定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选聘的核价机构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工作由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对抽取结果进行公示。

(四)核价机构确定后,市住房保障局2个工作日内通知开发企业与被抽取的核价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同时,将确定的核价机构函告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核定费用计入项目管理费。

(五)核价机构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客观公正独立进行项目销售基准价格核定,在30日内完成销售基准价格核定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价格评估报告。

(六)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核价机构提交的项目价格评估报告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住房保障局、城建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土地储备中心、重点办、水电气、税务等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核价机构所作的价格评估报告进行审议,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

二、销售价格公示

依据《遗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核定指导意见》和审议确定的销售基准价,市住房保障局进行公示。

三、发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事项研判吸收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报市住房保障局执行。

四、其他

(一)开发企业根据销售基准价确定的项目销售价格楼盘表送市住房保障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执行、监督检查,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监管。

(二)在核价工作推进过程中,因价格问题引起的群众上访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局处理。核价机构核价期间,不得与相关利益方单独进行接触。项目价格评估报告未经评审小组审议,核价机构不得对外泄露报告内容。任何人不得干涉核价机构工作,对无理纠缠、干扰、威胁核价机构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已确定核价机构的华瑞紫荆西园一期和博宇星城两个项目按照“销售基准价格核定”的第(五)、第(六)款办理。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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