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0-01-25 00:00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运营环境和消费环境,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紧紧围绕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依据我市具体情况和检查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行政监督更加到位、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房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市场分析及监测能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调控能力进一步提升;房地产运营及舆论环境更加健康,消费者购房观念更加成熟。
      三、主要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郑州市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办法》(郑房地〔2009〕56号)、《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 法》(郑政文〔2009〕276号)、《郑州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实施办法》(郑房地管〔2008〕5号)等。
      四、主要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行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办理用地、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检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未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未按规定告知买受人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
     (二)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商品房预(销)售必须办理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应严格按照《郑州市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办法》将预(销)售商品房信息公开。为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预售、销售商品房的;以排号、订购、交付定(订)金等方式变相预售的;未按《郑州市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办法》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预(销)售信息的;通过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误导消费者购房的;违反《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用于其他项目或其他用途的;已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预(销)售未按规定进行网上售房、网上签约、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等。
      (三)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监督检查
      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及《郑州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须经郑州市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核实,广告内容必须有预(销)售许可证号。为肃清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广告主未按规定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的;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或盗用其他项目销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的;未载明房地产广告主,或者代理销售、策划推广机构全称的;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的;广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用语夸大含糊,广告承诺与实际出现不符的;广告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等。
      五、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2010年3月10日结束。具体步骤是:
      1、由规划处、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开发办、政策调研室、登记发证中心、监察支队、信息中心等单位抽调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围绕检查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各自职能提出整改意见,制发整改通知书;
      2、整改单位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整改到位;
      3、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曝光,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具体要求
      (一)此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是贯彻国家近期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高标准、严要求,扎实搞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检查实效。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四)检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本职工作,不徇私情,秉公执法,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20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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