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文件解读
来源:政研室  发表时间:2012-09-19 00:00  

    确保公平分配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对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也是重要考验。但郑州市在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的同时,像全国其他城市一样,由于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出现了资格准入管理难、后期退出管理难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分配的公平公正。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新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2〕213号)。根据工作安排,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通知》通过强化准入管理、动态监管、轮侯供应、退出管理、四级联动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
    一、强化准入管理
   (一)调整公租房准入门槛。一是将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资格申请由原来的“单位集中申请”调整为“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相结合”,将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调整为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允许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是由市住房保障局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以及资格申请情况,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及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标准,逐步由原来执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1900元)调整至6倍(2280元),“十二五”期间则逐步调整至8倍(3040元)。按8倍测算的年收入略高于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2011年的35541元多出了940元)。三是将新就业职工的住房申请条件由“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调整为“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规范资格认定程序。一是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复审,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的程序进行。二是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审核,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发放《资格证》的程序进行。
   (三)明确建立联合核查机制。主要对家庭净资产核查的途径及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再次要求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同时对各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强化动态监管
    一是对申请者健全承诺制,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可靠。二是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以备信息核查。三是建立信息保密制度,确保隐私不外泄。四是建立郑州市住房保障网站和住房保障信息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并方便及时查询。五是加强动态监管,其中对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对列入轮候册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六是加大惩处力度,凡出现虚报、瞒报家庭资产并已经查实的,其行为将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纳入住房保障。

    三、强化轮侯供应
    一是为保障对象增加选房机会,将属于第二次轮候到位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改为属于第三次轮候到位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在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以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轮侯供应管理。
    二是实行轮候供应房源、轮候家庭、轮侯结果三公示制度,确保轮候过程全公开。
    三是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新模式,通过实施统一的市场租金收取和差别化的租金补贴,实现家庭保障人口、保障面积、轮侯户型及套型面积之间的有效衔接。

    四、强化退出管理
    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退出管理机制。已购、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同时,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对象在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自2012年9月1日起,新取得购房资格证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的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价价差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或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此举的主要目的是彻底挤压盈利空间,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换句话来说,只要不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不上市交易,就可以不用补缴差价,使其真正发挥住房保障功能。

    五、强化四级联动
    保障性住房资格认定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市四级审核,并对各自职责予以了明确。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工作思路,实施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规定进行处置;对新取得购房资格证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给了两条出路供选择,一条路径是按照届时的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价价差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另一条路径是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此举,既减少了投机钻营者的逐利空间,又有利于真正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关于家庭净资产核查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郑政〔2012〕3号)已明确家庭净资产核定标准,即家庭净资产上限原则上按其享受不同的保障类型对应的收入标准上限相对应的6倍家庭年收入确定。如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人均家庭净资产不高于109440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则不高于68400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高于164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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