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来源:局市场处  发表时间:2012-07-10 00:00  
      各县(市)、上街区、管委会房管局(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考试[2012]22号)的精神,现将有关考试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一)房地产估价师:
2012年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2012年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4: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房地产经纪人:
2012年10月13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2:00―4: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2012年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2:00―4: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名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1.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三科)考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3.2012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4.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今年报名申请表中“国籍”栏目已修改为“国籍(地区)”;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考三科)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凡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打印填写《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或《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所在单位同意后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初审,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汇总。
      报考人员报名时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三份、学历毕业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三份(提交参加工作后取得毕业证的考生,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学历认证报告或省教育厅出具的认证证明)、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A4纸打印三份(2011年保留成绩的报考人员提供准考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5张(其中4张分别贴在两份报名表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每科交考务费55元。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每科交考务费65元,根据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豫计收[2002]88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交报名费20元,缴省考试中心作为组织报名费用。根据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7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每人收取报名费10元,缴省考试中心作为组织报名费用。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2012年7月16日--7月20日为全市统一报名时间,过期不再办理。报名地点: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郑东新区商务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大厦1111房间)。
      10月初核发准考证。具体时间及领取地点通过“郑州房地产网”网站查询。
      报名咨询电话:0371--67889725  67889908

六、教材及考前培训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发行和考前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

七、有关要求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买卖(居间)合同”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的规定,是否具有一定数量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是新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机构年检及升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希望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工作。

八、注意事项
(一)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报考时使用。
(二)考生、报考单位报名时要认真填写校对考生报名信息,无误后再进行确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生提交信息并通过审查后将不能再进行修改。
(三)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此科目考试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草稿纸另行发放,考后收回。
(五)报名、考试所填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业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七)考生可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查询考试成绩。


附件:1.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doc》

         2.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doc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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