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情况的通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1-08-25 00:0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郑政〔2008〕25号)等文件规定,下一步我局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开展全面检查
      (一)检查形式
      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市房地产监察队和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局(保障中心)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和分配供应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保障性住房资格情况,包括:家庭住房情况、婚姻情况和户籍情况等;
      2.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出租、闲置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
      二、加强准入退出管理
      (一)完善准入机制
      1.建立联合核查机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建立房管、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进行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
      2.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购房资格证发放前,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在轮候过程中,要做到轮候房源公开、轮候顺序公开、轮候结果公开;在项目建设中,要做到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公开、建设进度公开。
      3.建立承诺制度。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在申请和分配供应环节对个人行为做出承诺:承诺要通过合法程序,依法依规取得保障性住房使用权,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不将所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出租、转让、抵押和改变使用用途等,自愿接受群众监督,自愿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存款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认为是侵犯个人隐私。
      (二)完善退出机制
      1.要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尽快明确不同的差价款缴交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由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加大处罚力度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1.违规骗取购房资格证的,取消其购房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2.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存在出租、闲置和改变使用性质行为且拒不纠正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通过回购措施强行收回。
      4.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获得保障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腾退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举报电话: 67889091  6718296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