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局(中心),财政局,物价局: 2011年5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2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2011年为民办理十大实事各项工作任务的通知》(郑政办〔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2011年度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郑政〔2008〕25号)中关于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我市近两年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上涨幅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我市廉租住房补贴工作,加大力度实施政府惠民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2010年度的6元/平方米/人/月调整为2011年度的8元/平方米/人/月(保障面积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
(二)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包含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单个家庭每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低于100元的,其租赁补贴标准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100元发放。
二、严格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区房管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三、严肃工作纪律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补贴发放的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年度复核制度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会同民政、街道等单位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以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与抽查,并根据抽查与复核结果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及时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坚决杜绝审核不严和套取租赁补贴的现象发生,对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此次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2011年度已发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经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28号
主办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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