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1-05-20 00:00  

各县(市)、区房管局(房管中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介市场和存量房交易行为,根据河南省住建厅《关于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郑房管〔2011〕5号)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结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重点检查限购政策的执行情况、经纪业务开展情况、经纪人员执证上岗情况、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2011年5月18日至5月30日。
     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检查人员
     成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组,冯德平副局长为检查组组长,市场监管处江文静处长、法规监察处钱庆奎处长、房地产监察支队钱玉勇队长为副组长,市场监管处、监察队及各区房管局(中心)、房地产业协会各抽调2到3名同志为检查组成员。检查组分为两个小组,分片实施检查。各县区房管局(中心)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主要负责查处本区域内未备案中介机构,发放从业告知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检查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下违规行为:
    (一)限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1、未将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告知购房人的;
2、未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购房资格核验的;
3、诱导或暗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居住证明、公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的。
    (二)经纪业务开展情况
1、提供虚假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或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委托出售的房屋未按照明码标价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的;
2、为不符合出售(出租)条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禁止交易的房产提供经纪服务的;
3、违规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
4、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未公示机构信息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5、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或资金监管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6、未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未书面履行应当告知义务或服务合同约定不明确、告知不全面的行为;
7、未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文本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经当事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签字的;
8、经纪机构违规收取合同外的其它费用或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收取费用的;
9、违反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规定、未经客户许可擅自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10、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扰乱市场价格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的;
11、代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违规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楼盘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炒卖房号、扰乱市场的;
    (三)经纪人员执证上岗情况
      1、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规定、是否在职在岗;
      2、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注册证书号是否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3、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4、利用工作之便出卖、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经纪机构备案情况
      1、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就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的;
      2、分支机构或加盟店证照不全、未到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所载内容、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备案证书的;
      4、已登记备案的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换发《郑州市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超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的;
      5、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来郑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未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
      五、工作要求
    (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边查边改,集中处理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三)要通过专项检查活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提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品牌经营。
    (四)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中心),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按文件精神自行组织检查,并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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