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10-04-29 00:00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准入制度
      (一)严格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9号)有关规定,强化市、区、办事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实现市、区两级信息系统联网,加强对申请人员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审核,认真做好资格准入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公平、公正供应。
     (二)对采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其退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所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补交购房款。
      (三)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时,不得出租、闲置、出借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申请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对以上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中要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二、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建立由局规划发展处、法规监察处、市场管理处、物业管理处和市房地产监察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的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二)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已建成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并在每个小区张贴《致广大经济适用住房业主的一封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三)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市房地产监察队,67182966;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67883331。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已经调查核实的出租、闲置、出借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房地产监察队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收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由市房地产监察队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
      (一)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否则,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
     (二)加快出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对自1995年以来不同阶段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上市交易做出明确规定。
    (三)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快出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办法”,对政府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和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方式等进行明确。
     (五)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借鉴外地市的经验做法,探索共有产权制度,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比例,明确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相关内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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