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4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市经济房中心  发表时间:2010-03-18 00:00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在市政府会议室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万鹏通报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吴运浦副主任对《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相对滞后,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够到位,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国务院于2007年8月7日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国发〔2007〕24号文件在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建设部等七部委对2004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11月19日下发施行。
      我市2005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已不适应国家的政策要求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现状,亟需进行修订,并对有关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三)《郑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郑政办〔2008〕1号)
同时,参考了北京、上海、南京、厦门、杭州和南昌等20多个地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三、修订过程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起草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在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又专门组织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及房地产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由原《办法》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变化为“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主要表现在收入和住房两方面:1.收入方面,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办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标准都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相挂钩,从而实现保障性住房体系内标准的无缝对接。 2.住房情况,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办法》中是“ 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二)关于单套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求,并借鉴外地经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小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中套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三)关于申请程序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程序较为简单。为使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即首先是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初审,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其次是复审。包括区民政部门和区房管部门两个部门的审核。区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就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再次是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
      (四)关于轮侯
      过去选房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为使申请人可以预期自己能够购房的时限,《办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具体轮候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确保《办法》公布实施后即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同时起草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侯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与《办法》同时公布实施。
      (五)关于产权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六)转让及回购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候办法.doc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情况.doc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宣传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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