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9-12-29 00:00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加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将市政府法制局正在审查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1月4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局。

      全文内容可以登陆以下网站查询:

      www.zhengzhou.gov.cn(郑州市人民政府网)

      fzj.zhengzhou.gov.cn(郑州市政府法制信息网)

      www.zzfdc.gov.cn(郑州房地产网)

      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

      传    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

      邮    编:450006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职责。2005年9月26日市政府颁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价格、销售及转让等做了具体规定,对建立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年11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对原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并吸纳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更加合理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新旧办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新旧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一)供应对象的变化

      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群体变化为“低收入”群体,主要表现在收入和住房两方面:

      1.收入方面,原办法中是“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新办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的标准都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相挂钩,从而实现保障性住房体系内标准的无缝对接。

      2.住房情况,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新办法中是“ 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二)单套建筑面积的变化

      原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同时规定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面积分别为70和90平方米,超出的部分,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三)申请程序变化

      原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为使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新《办法》规定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使审核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具体如下:

      1.申请与初审: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房管部门;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2.复审:区房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区房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核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市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购房证》);有异议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发《购房证》;异议成立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选房顺序确定方式的变化

      原办法对如何确定选房顺序未作规定。实际工作操作一直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为使申请人可以预期自己能够购房的时限,新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购房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退出申请的,后续申请人顺序号依次自动递补。具体轮候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同时规定“按照轮侯顺序可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房源进行登记。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定住房后,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的,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放弃的,重新排序轮候。”

      (五)产权性质变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六)转让及回购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新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七)增加货币补贴制度

      新办法首次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取得《购房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通过货币补贴,增加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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