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9-09-03 00:0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一)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标准。在新老计划同步实施、新老政策过渡时期,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行核准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标准。
      (二)严肃查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违规建设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建设手续,禁止手续不全违规开工建设,严禁无任何手续开工建设,加大查处力度,并函告政府相关部门。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统一销售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核准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承诺书》,建立房源电子楼盘表,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进行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方可统一销售,并实行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制度。凡未建立电子楼盘表、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或预定房源的,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定向开发(销售)。严格控制定向开发(销售),除住房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等符合政策的项目外,一律不得进行定向开发,并根据定向单位的在编职工人数严格核定购房资格、套型面积标准,多余房屋纳入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禁止开发企业利用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禁止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或预定房源的违规销售行为,禁止开发企业利用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要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整顿,并加强日常监督,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二)禁止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对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行为。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力度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联动机制。建立局规划发展处、市场管理处、法规监察处、开发办、信访处、市房屋产权办证中心、市房地产监察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的联动机制,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全程监管。建立企业月报和督查制度,对已下达计划的项目,及时掌握项目手续办理进度,查处手续不全违规开工和擅自预定房源行为;对已开工的项目,加强督促检查,促进项目进度,查处擅自改变套型面积标准,擅自改变物业用房和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擅自违规销售等行为;同时建立阳光的销售制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制度,督促企业加快合同备案和产权办证等工作。
       (三)依法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套型面积标准未经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开工的项目,责令补办手续;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2、对建设手续不全违规开工的项目,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函告相关部门。
       3、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和预定房源的违规销售行为,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收回已销售或预定的房屋。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对无《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的,停止营业,并依法查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法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告取消资格证书。对于个人代理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房源并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依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依法查处。
       (四)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开发企业和相关联企业,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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