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9-03-31 00:00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房改办)、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在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有效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和《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建[2008]214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三部门对各省辖市及部分扩权县上报的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进行了审查,现将我省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随文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09年河南省委、省政府继续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了为人民群众办好的十件实事,各级发改、房管(房改)、国土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既定目标。
      二、本次下达2009年度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1762万平方米,计划用地规模977万平方米,其中使用存量建设用地257万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720万平方米。
      三、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凡列入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完善立项审批手续,确定容积率、户型套数、户型面积以及销售价格等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保证土地供应,落实政策性基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
      四、凡以经济适用房名义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报批土地征收手续时不受批次限制,可单独申报;存量建设用地要明晰土地权属。对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从事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项目单位,各市、县国土部门必须在《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中,填写清楚容积率、户型套数、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项目单位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或转作其他用途。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落实到地块优先供应,并列入市、县(市)季度土地供应计划上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的统计工作。各省辖市及扩权县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统计、发改、国土部门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配租情况统计工作,建立项目台帐,每月5日前将上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分别上报省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六、各级房管(房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对购买对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条件进行审查,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严格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和功能质量。
 


  附件: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表.xls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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