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留房屋办理有关房产登记手续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郑州房地产网  发表时间:2009-03-27 00:00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当中,经常会根据需要,对其所建设的部分房屋,决定暂时不进行销售,而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将来再予以销售。对这些新形势下所产生的新问题,我局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系统均需要有所变更。为了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经研究,现将该类业务办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发企业所建设的可销售房屋,在办理初始登记时,统一发放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二、开发企业决定自己留用、暂不出售的房屋,需先向市房屋产权交易与登记发证中心商品房预售管理科申请。开发企业原已申请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由市房屋产权交易与登记发证中心商品房预售管理科将楼盘表中相关房屋的销售状态变更为不销售,出具房屋销售状态确认书。开发企业未申请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市房屋产权交易与登记发证中心商品房预售管理科直接建立楼盘表,将销售状态设定为不销售,出具房屋销售状态确认书。
      三、市房屋产权交易与登记发证中心受理科凭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开发企业的申请及商品房预售管理科出具的房屋销售状态确认书等资料,为开发企业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企业已发放商品房屋初始登记备案证的房屋,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在换证时,按照登记程序还应经市房屋产权交易与登记发证中心初始登记科审核。
      四、经开发企业申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凭开发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所需资料为开发企业办理抵押登记。
      五、开发企业决定将原自留房屋重新进行销售时,需先申请将房屋所有权证换发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市房屋产权交易与登记发证中心受理科在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没有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时,予以办理。开发企业然后向市房屋产权交易与登记发证中心商品房预售管理科申请变更楼盘表中的房屋销售状态,变更销售状态后开发企业方可销售。
      六、各部门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均要先查询法院查封等对房产限制的情况。
      七、局信息中心应协助做好系统相关功能的配置工作。
      八、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此类业务,按照以上流程办理。其他具有房屋登记职能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兹通知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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